廣東益夫再生資源回收公司12月14日 消息:12月12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第一回組成五人合議庭,依法公開審理地球首例“AI聲音侵權案”。
原告殷某某以配音為職業,曾錄制多部有聲作品。殷某某意外浮現,自己的聲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為“魔音工坊”的APP上以“魔小璇”的名義對外流通。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為侵害其聲音權為由,將“魔音工坊”的運營主體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企業等五被告起訴到北京互聯網法院。
原告認為,他人利用原告聲音的配音作品在抖音、直播吧等APP廣泛流傳,其中抖音用戶“小禾侃劇”自2023年9月7日至今,共發布使用原告聲音的作品119部。經聲音篩選和溯源,表現上述聲音作品中的聲音來自于被告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魔音工坊”APP。被告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將原告為其錄制的3本書的音頻交給被告微軟(國內)有限企業,被告微軟(我國)有限企業將原告的聲音進行AI化處理,并向被告上海藍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授權對外銷售。可是,原告從未授權過任何第三人將其錄制的聲音進行AI化并對外流通,上述被告的行為已經主要侵犯了原告的聲音權,應承擔制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損失的侵權責任。
五被告均不承認侵權。北京小問智能科技有限企業認為,其APP中的聲音產品有合法來源,來自于微軟(國內)有限企業。微軟(中國)有限公司稱其使用的聲音來出于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中廣影音(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認為其與原告有過互助,約定經原告錄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權歸屬其所有。上海藍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諾時代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其告別為微軟大陸的平臺運營商與涉案產品的經銷商,不構成侵權。
原告在最后陳述中認為,本案訴請的事實依據為人格權侵權,而非著作權侵權,不應以被告有原告關于著作權的授權,當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權的授權。
刻下,該案仍在逐步審理中。
(舉報)